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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

中国公司

代表处

中国政府将于 2011年 3月 1日 施行新訂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更多详情

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中国政府要求母公司成立年限为最少2年。如需更多详情,请联络我们。谢谢。
 
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国务院在 2010年 11月 19日 公布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由 1983年 公布直到现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将会被新条例所取代;
  • 新条例将于 2011年 3月 1日 起施行。

新条例最明显的变化如下:

  现行条例 新条例
政府要求
提交年度报告 某些地方才需要(例如:上海,北京,广州) 所有地方都需要
首席代表 1 位 1 位
代表 没有限制 1 ~ 3 位
处罚
未依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视乎地方而定 人民币 1万 ~ 3万 的罚款
或 吊销登记证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 视乎地方而定 人民币2万 ~ 20万 的罚款
或 吊销登记证
擅自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人民币 2万 以下的罚款
或 吊销登记证
人民币 5万 ~ 20万 的罚款
或 吊销登记证
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 人民币 5千 以下的罚款
或 吊销登记证
人民币 1万 ~ 10万 的罚款
或 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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