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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BS

个案参考

 

免税于香港 - 离岸运作,可获豁免缴税 - 服务业

背景
  1. A 先生是法国人,他认识很多来自世界各地的珠宝商人;
  2. 每一次在 A 先生介绍客人后,珠宝商都会附介绍费给 A 先生;
  3. A 先生是用他自己的法国公司 F Ltd 充当中介人角色将客人介绍给这些珠宝商;
  4. A 先生并不是左法国当地运作,而是在外地控制 F Ltd 的运作;
  5. F Ltd 的利润是 50,000 欧元,而在法国的税率下,征税可高达 40%。
新的安排
  1. A 先生 成立一间香港公司(H Ltd);
  2. A 先生是用这间 H Ltd 充当中介人角色将客人介绍给这些珠宝商;
  3. 对于客人和珠宝商之间的转介服务,就和之前的一样没有分别;
  4. A 先生 在香港和法国以外的地方控制著公司的业务运作。
好处
  1. H Ltd 的利润是 50,000 欧元;
  2. H LTD 在香港只有註冊地址,並沒有營業地址。这个情況可以满足香港税务局的離岸操作原则。
  3. 节省了 40% 的利得税。
重要说明:整体税务立场
在这个税款节省方案下,整体税务计划, 还需要包括 A先生向法国政府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重要说明:离岸运作可获税务豁免于香港
H Ltd 需满足香港税务局的离岸操作原则,当中包括下列:
  1. 没有营运办事处於香港(营运办事处 与 注册地址 是不同的);
  2. 没有聘请员工在香港工作;
  3. 没有香港客户;
  4. 如赚取费用的服务不是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务费不须在港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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