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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征税 - 介绍

什麼是 - 双重征税

  • 当两个或以上的地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司法权而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

特别例子 - 因为地域概念的关系,香港没需要双重征税

  •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居民只须就源自香港的收入/利润缴税,而源自港外的,则一般无须在香港征税;
  • 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并无双重征税的问题;
  • 许多对其居民作全球征税的国家,亦有为他们在香港经营的业务,就其按从香港所赚取的收入而已在香港缴纳的税款,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
  • 在香港方面,若某项收入除须在香港课税以外,并同时须在香港以外缴交按营业额计算的税款,我们在计算该收入的应缴税款时,会容许该等已缴交的外地税款作为开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经营业务,所得收入一般而言不会有双重征税的问题。

双重征税协定 - 更明确的协定

  • 尽管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与香港的贸易伙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其可取之处;
  • 双重征税协定明确划分协定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其经济活动的税务负担;并为海外投资者在香港投资提供额外的吸引,同样地,亦会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资的兴趣;
  • 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是建立双重征税协定网络,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协定另一方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

协定的覆盖范围

  • 分为3类 :
    • 和 航空运输 有关的收入;
    • 和 航海运输 有关的收入;
    • 一般收入 (航空航海业务以外的)。
  • 由于航空及航海运输属国际性质的业务,所以航运公司较其他纳税人士容易受到双重征税。因此,大部份双重征税都和航运业务有关。

香港 - 双重征税协定 - 根据30/7/2008资料

  • ( 以下资料来自 香港税务局网页 : 与 各国/地区 签订的安排 )
  •  
    一般收入
    航空运输收入
    航海运输收入
    孟 加 拉
    -
    有效
    -
    比 利 时
    有效
    有效
    -
    加 拿 大
    -
    有效
    -
    克 罗 地 亚
    -
    有效
    -
    丹 麦
    -
    有效
    有效
    爱 沙 尼 亚
    -
    有效
    -
    埃 塞 俄 比 亚
    -
    有效
    -
    芬 兰
    -
    有效
    -
    德 国
    -
    有效
    有效
    冰 岛
    -
    有效
    -
    以 色 列
    -
    有效
    -
    约 旦
    -
    有效
    -
    肯 尼 亚
    -
    有效
    -
    大 韩 民 国
    -
    有效
    -
    科 威 特
    -
    有效
    -
    卢 森 堡
    有效
    -
    -
    澳 门 特 区
    -
    有效
    -
    中 国 内 地
    有效
    有效
    有效
    毛 里 求 斯
    -
    有效
    -
    墨 西 哥
    -
    有效
    -
    荷 兰
    -
    有效
    有效
    新 西 兰
    -
    有效
    -
    挪 威
    -
    有效
    有效
    俄 罗 斯 联 邦
    -
    有效
    -
    新 加 坡
    -
    有效
    有效
    斯 里 兰 卡
    -
    有效
    有效
    瑞 典
    -
    有效
    -
    瑞 士
    -
    有效
    -
    泰 国
    有效
    -
    -
    英 国
    -
    有效
    有效
    美 国
    -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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